來源:幼教網 2016-09-01 10:02:26
民辦教育機構
根據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改進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14〕95號)有關規定,從2014年秋季開學起,改進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民辦教育的學費管理由政府指導價管理方式全部改為由民辦教育機構自主確定學費標準,即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制定或調整學費標準(包括住宿費標準,下同),由原來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收費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改變為由民辦學歷教育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助學機構、民辦非企業培訓機構等)繼續由民辦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原則上應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各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醒目場所通過各種形式及時向學生家長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增加收費的透明度。收費標準變動時,學校要及時變更公示內容。
相關推薦:
小升初試題、期中期末題、小學奧數題
盡在奧數網公眾號

歡迎使用手機、平板等移動設備訪問幼教網,幼兒教育我們一路陪伴同行!>>點擊查看